• 李喻华 律师
  • 执业年限:6年
    陕西-西安-雁塔
    鑫协律师事务所
  • 活跃指数: 20
    好评:
使用微信扫一扫×

close
李喻华
律师

未按照预防、控制疫情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的,应承担何种刑事法律责任?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2020-04-03 11:46:45
20W+
暂无评论,快来回复一条吧!
0/2000